2015年12月25日上午第四節課,授課職工賈繼華因看不慣我吃泡椒鳳爪,而罔顧我的人格尊嚴,當眾粗暴地搶奪我手中的泡椒鳳爪(有友牌,100克包裝,6元,購於學校小賣部)和课桌上的勁涼冰紅茶(雀巢牌,600毫升包裝,3元,購於學校小賣部)並扔出窗外。我認為,賈繼華已經逾越了道德與法律的底線,對我造成了精神與財產的雙重損失。賈繼華,女,河北省人,語文教師,長期供職於杭州綠城育華學校。
這件事的惱人之處在於,賈繼華姿態高傲,目中無人,肆意踐踏我的財產權利。眾所周知,學校不允許學生在課堂上飲食,但是學校允許教師暴力搶奪學生財物嗎?顯然,學校沒有這方面的規定。高下立判,學校裡根本就不存在什麼章法,存在的只有踐踏人權,破壞法制的愚政!教師可以無法無天,而學生只能卑躬屈膝,好一個「只許州官放火,不許百姓點燈」!
普世價值的「自由」,指的是在不侵擾他人的情況下,個體应该具有充分的自由。事發時,教室裡的同學都在管自己寫作文,老師也在講臺上做自己的事,而我則坐在最後一排,幾乎不發出聲響地吃泡椒鳳爪,損害不了任何人的利益。「法無禁止皆可為」,校規不是法,校規尚鎮得了唯唯諾諾的大多數,但是校規能唬得住我嗎?我作為有強烈權利意識和堅定普世價值信仰的新公民,你賈繼華對我有任何非分之為我都會堅決與你鬥爭到底!
我們國家尚且是一個有法制的國家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七十五條規定,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,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、哄搶、破壞或者非法查封、扣押、凍結、沒收。雖然說法到用時方恨少,但給賈繼華的暴行定性已是足夠用的了。
我在前些日子裡的一篇文章中就說過:「如果老師的觀念不合時,就會產生一種放大效應,放大給一個班、一個學校、一座城市、一個國家的少年。」賈繼華,鑑於你的滔天惡行,你不僅需要當眾向我道歉,還要向全班同學道歉。你在迫害我時擺出的封建奴隸主姿態,是對其他學生價值觀的嚴重誤導。你這種害人不倦的老頑固,是要被歷史的車輪碾轧的。